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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课堂教学中,如何进行核心素养的评价?

发布日期:2017/7/27 9:27:56 | 访问次数:5912 | 作者:杨九诠 |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2015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首次在国家文件中将“核心素养”放置在深化课程改革的核心地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核心素养的习得与养成必须具有整体性、综合性和系统性”“所有的核心素养本质上都是个体的内在品质或特征”。如何理解、探索和实践核心素养评价?一是要将这一议题和任务放置在深化课程改革的大环境中,二是要深刻理解和把握核心素养“内生性”“内在性”的基本特征。据此,我们尝试通过4组关系的把握,对核心素养评价进行初步的框架性阐释。

本体:主人—主体—主动

       所谓本体,是说“主人—主体—主动”乃是核心素养评价的事实本身以及根本所在。核心素养具有内生性、内在性的基本特征。评价作为一种权力,就内生性来说,不应该是自上而下统治性的;就内在性来说,不应该是从外向里介入性的。否则,对核心素养来说,评价就是异化的、异己的,也就无所谓是“核心素养”的“评价”。

       主人,是“政治-制度”概念;主体,是“价值-文化”概念;主动,是“心智-势能”概念。学生在学校的权力关系中是否真实具备主人身份,是需要考量的具有总体性的问题。

       主体,是主人的主体;主动,是主体的主动——这是一个连续性的表达。非主人的主体性,要么是残存的主体性,要么是处在反抗状态的主体性。非主体性的主动,要么是残存的主动,要么是处在沦陷状态的主动。

      我们惯见的许多特别“懂事”的“乖孩子”,学习倒是很“主动”,这样的“主动”可能就是沦陷状态的,就像“讨喜”一词的“讨”字暗中所揭示的——作为“讨喜”的奖赏的背后,是主体性凋落的“讨好”的沦陷状态,它往往以牺牲好奇心、独特性和创造力为代价。但是,我们要看到,按照惯常理解和操作的评价的性质与功能,就现有的价值资源、思想资源和技术资源来看,要建构核心素养评价的本体可谓任重而道远。这也是我们强调必须将核心素养评价置于深化课程改革大背景之中的立意所在。

功能:解放—解决—解释

      “解放—解决—解释”,这三者之间存在着逻辑序列:没有“解放”的“解决”,势必落入工具主义;没有“解决”的“解释”,设若与学生权利高度相关,则将以功利主义的立场走向教育的反面。

        解放功能,是价值要求,指向教育性与目的性。其一,在制度层面,要求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依法治理与规范办学。其二,在课程层面,要求聚焦校本,包括师本,支持和激发教师觉悟的专业性;聚集生本,支持和激发学生觉悟的学习力。其三,在育人层面,要求人人发展,全面发展,个性发展,自主发展,终身发展。 

        解决功能,是教学要求,指向复杂情境与高阶思维。复杂情境与高阶思维,是学科核心素养的两个关键词。如果说复杂情境是学科核心素养的“场域”,高阶思维则是学科核心素养在这个场域的“机制”和“结晶”。说“结晶”,指向成果,是高阶思维的名词形式;说“机制”,指向过程,是高阶思维的动词形式,也就是说,是其自身造就和成就了它自身。核心素养培养的最主要任务,就是让学生在复杂情境中形成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否是真实的复杂情境、是否形成或指向高阶思维,是核心素养评价需要有效回应的。

        解释功能,是专业要求——指向效度与信度。核心素养的评价呈现为综合的形态,单一的评价方法无法反映和解释核心素养。这对核心素养评价,无论是理念层面、技术层面,还是工作层面,都是极大的挑战。

方式:评论—评估—评测

       美国学者格朗兰德给出了一则评价公式:评价=测量(定量描述)+非测量(定性描述)+价值判断。参照于此,我们拟提出“评论—评估—评测”作为核心素养评价的综合体系。

       评论,指向价值性,即通过基于共同体的反思、对话、协商,实施价值判断。学校事务和学习行为,应该是大大小小的价值共同体、兴趣共同体相互嵌入的形态,其中伴随着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对话、反思与协商。这有些类似于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以库巴和林肯的著作《第四代评估》为标志的全新的评价变革。第四代评估,倡导民主的评估精神,提出了以“回应—协商—共识”为主线的评估方式。第四代评估,特别关注力量偏弱的群体,这有利于我们将学生从边缘带入到中心,真正成为学校的主人、课程的主人和学习的主人。

        评估,指向表现性,即通过真实性、多样性的情境性任务,对学生的素养表现进行描述。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表现性评价。表现性评价,亦称真实性评价,即基于真实任务的评价,又称替代性评价,即指可以替代以纸笔测试为主要形式的传统测试方法。所谓替代,只是理想形态,事实上很难做到,所以纸笔测试为主的传统方法,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评测,仍然不可或缺。

        评测,指向工具性,即让学生依照规则、程序,执行非情境性任务,用以测量学生的学业水平。我们这里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发挥评测“为学习的评价”的作用,限制其“对学习的评价”的功能,否则评测就容易重新落入应试教育的窠臼。

维度:素养品类—表现水平—机会标准

       “素养品类—表现水平—机会标准”是对评价什么的框架性描述。素养品类,指学生在任务中应该有什么样的特定反应,具体表述时不应该是知识和技能的拆解与罗列,而应是心理学的表述,即学生学习(活动)之所是(信念)、所愿(情志)、所能(能力)。

          表现水平,是回答“怎样好才算足够好”的问题,对学生素养的品质予以判断和描述。但是,很难有量规能判别全部品类素养的品质,需要在量规之外积累大量的学生在任务中特定反应的优秀范例。我们期待在回答“怎样好才算足够好”时,学校、教师比较容易地就能“举例说明”。这样的大量的、结构化的优秀范例,不只是对核心素养评价十分重要,也会对教与学、对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素养形成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

         机会标准,是为了学生核心素养全面、有质量的形成和发展,对学校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教育活动和课程资源的性质及数量与质量的规定。机会标准往往是共同性要求,是可以比较的、督查的,也是可以问责的。比如:校本课程的开发、开设;实验室的装备及使用率;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设;体育场地和设施的数量、质量及使用率;学校促进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转变所做的制度层面的安排;教师培训的机会与效果;作业管理情况;社团建设情况等。之前,一般较少关注机会标准的评价,或者将这类内容的评价与教与学的评价分离开来。学校的机会供给,是学生发展的生态营构和条件保障,脱离机会标准,直接强调“关键在课堂”,至少是盲人摸象,难求其全,难得其要,也难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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