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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取消29项证明事项,涉及学籍证明、教师资格申请等

发布日期:2019/4/26 9:49:20 | 访问次数:2121 | 作者:网站管理员 | 来源:教育部官网
为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教育部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清理取消了29项证明事项。

简单地说,就是和教育相关的不少事情,办起来更简单了!

有专家解读:“这是优化教育服务的利好之举。”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被取消的29项证明事项

涉及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等主体

快看看具体有哪些政策利好

给学生和家长带来哪些方便?


例如,根据新规,学生因病休学、因病转专业时需要的医疗单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被取消,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即可。


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改为内部核查。


《通知》还对经地方、基层反映,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7项证明事项,按照国办文件要求予以取消。其中包括,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



给老师带来哪些方便?


例如,在此次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中,取消了《〈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给办学者带来哪些方便?


例如,取消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学校刻制印章时由教育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记者还注意到,《通知》强调,“各地各校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将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对本通知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要不折不扣予以落实。"



专家解读


对于这个通知,记者采访了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汪明。汪明认为,开具证明事项,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在现行教育管理体系下,需要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等主体提供的各种证明事项有不少,其中有些证明事项是必须的,有些证明事项在现行条件下可以取消,还有些证明事项完全应当取消。


汪明认为,从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角度看,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对教师思想品德情况严格把关,但要求提供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等,都会给申请者增加操作上的困难和不便,也会增加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成本,用个人承诺方式替代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完全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在汪明看来,这是一种顺势而为的做法。传统学籍转接需要家长在两地往返奔波办理转学手续,这种做法效率低、成本高。随着教育部电子学籍系统的建立,家长只需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其他流程均可通过网络完成,这是实实在在的便民服务,也是转变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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